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财保176号
申请人: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路工业集中区88-C30。
法定代表人:章广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通(北京)数字电视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通(北京)数字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认为被申请人有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财产转移,恐其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电通(北京)数字电视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通(北京)数字电视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整。
申请人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