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云天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南云天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16353号
原告**,女,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良儒,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云天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姚砦路交叉口金成时代广场6层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其杰。
委托代理人齐雪康,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彤,女,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云天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郭良儒,被告河南云天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齐雪康、李晓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已于2020年5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的工资3475.27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的工资2659.73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0年3月23日正式入职被告单位工作,任JAVA开发工程师一职,入职时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正式工资1万元,在岗期间,原告兢兢业业,勤恳工作,但被告在5月22日告知我正式工资降为8000元,与约定不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遂产生争议。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河南云天北斗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已经于2020年5月25日以工作不适应为由主动申请离职,已经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答辩人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满,答辩人于2020年5月25日(周一)与**协商办理转正事宜,但**以工作不适应为由在钉钉APP上申请离职,答辩人也同意其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答辩人不欠**工资。根据答辩人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员工发放一定的工资,根据个人能力不同,工资不同,试用期工资6000元,试用期发放试用期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后随次月工资补发试用期间剩余20%的工资。**2020年3月23日入职,答辩人于2020年5月25日(周一)与**协商办理转正事宜,但**以工作不适应为由在钉钉APP上申请离职,**在试用期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答辩人已经按合同和公司制度将工资足额支付给**,具体如下:3月份入职后,**实际出勤7天,迟到1次,上班缺卡1次,应发基本工资1527元,餐补70元,共计1597元;4月份,**实际出勤19.5天,严重迟到1次,事假/病假2.5次,下班缺卡2次,应发基本工资4255元,餐补200元,共计4455元;5月份,**实际出勤14.5天,事假/病假4.5天,迟到2次,下班缺卡1次,2020年5月25日上午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基本工资3663.2元,餐补150元,共计3813元。均已支付给**工资,答辩人不欠**工资。3、试用期满**频繁要求离职均为其主动提出,答辩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入职后,不止一次要求离职,2020年4月20日上午,**称要离职便离开单位,4月21日上午与王浩交接工作后离开,但之后又反悔要求继续上班,2020年4月20日又开始上班,其试用期期间多次迟到、请假、不按照公司规定打卡,答辩人一再纵容,但2020年5月25日,在答辩人与**面谈转正事宜后,**未办理转正手续,在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的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试用期内提出离职,其诉求被告支付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的工资3475.27元及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的工资2659.73元,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足额向原告支付了所有工资,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沙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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