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亿龙电梯有限公司

郑州亿龙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恢296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亿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7号楼14层6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院3号楼西塔裙楼第三层房屋。
法定代表人:邵常青,总经理。
郑州亿龙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做出的(2019)豫0104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省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亿龙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54万元和维修费6万元,并向原告郑州亿龙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16日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止);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计5260元,由被告河南省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亿龙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存款,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经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677260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郑州亿龙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晓明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阳
书记员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