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捷机器人有限公司

青岛科捷机器人有限公司、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捷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荣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陶喜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嗣国,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捷机器人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263215.15元。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证券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票传唤,但其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庭。本案查封了登记在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土地、股权等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已将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申请执行转破产和执行悬赏,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林

审判员 于江涛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纪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