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333号
申请人:***元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2543331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花苑村。
法定代表人:仇俊彪。
被申请人:青岛科捷机器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81437449C,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荣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陶喜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元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科捷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元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科捷机器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元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科捷机器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