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5085号之一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格尔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永平,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格尔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2019)内0105执5085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