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森电梯有限公司与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2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545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合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307-309号407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德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婕,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玉立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应百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合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备款5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其名下的房地产均设有抵押权,暂无法处理,现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4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