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森电梯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02财保151号
申请人:湖州日新电梯装潢厂。住所地:湖州市三里桥路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66446815E。
法定代表人:黄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合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307-309号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30000207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州日新电梯装潢厂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8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合森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湖州日新电梯装潢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章豪杰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