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8934号
原告:**巴克区钱塘江路鸿业百货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巴克区钱塘江路421号1栋17层1701室。
经营者:刘晓雪,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巴克区钱塘江路鸿业百货商行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巴克区。
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348号1栋2层。
法定代表人:许卢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巴克区钱塘江路鸿业百货商行与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巴克区钱塘江路鸿业百货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克区钱塘江路鸿业百货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振亮
人民陪审员 邵 萍
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边金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