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4154号
原告:**,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负责人:秦莉菁,系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许卢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田 玉 琴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萨妮耶姆吾舒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