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605号
原告:***,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
法定代表人:许卢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比力克孜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巧 力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