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4786号

原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58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陈彦廷

人民陪审员  方建成

人民陪审员  洪秀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凤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