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4786号
原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58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陈彦廷
人民陪审员 方建成
人民陪审员 洪秀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凤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