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864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58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沙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卢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彦廷
人民陪审员 王香玉
人民陪审员 薛景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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