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7426号

原告:***,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143团退休中学老师,住石河子市。

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东五路58小区46-A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王 弦

人民陪审员  方建成

人民陪审员  常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池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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