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7426号
原告:***,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143团退休中学老师,住石河子市。
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东五路58小区46-A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王 弦
人民陪审员 方建成
人民陪审员 常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池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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