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7449号
原告:***,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348号1栋2层。
法定代表人:许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58小区46-A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新疆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美艺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花 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