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922民初522号
原告瓜州县正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甘肃电投常乐电厂调峰火电项目1、2号机组工程自动锅炉项目部、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甘肃电投常乐电厂调峰火电项目**机组工程自动锅炉项目部的住所地多次送达诉讼文书,均未找到被告,拨打电话无法接通,该案不能有效送达,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甘肃电投常乐电厂调峰火电项目1、2号机组工程自动锅炉项目部的有效送达地址,被告无法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经本院网络查询,甘肃电投常乐电厂调峰火电项目1、2号机组工程自动锅炉项目部未办理工商登记。故甘肃电投常乐电厂调峰火电项目1、2号机组工程自动锅炉项目部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瓜州县正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瓜州县正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