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922民初1764号
原告瓜州县正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正德公司”)与被告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动力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冶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瓜州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被告常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和被告中核动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八冶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焦点是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的合同相对方究竟是谁?从原告所举的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启动锅炉项目土方开挖回填量及机械费用清单可以证实承揽合同的双方为原告瓜州正德公司与被告中核动力公司,虽然被告中核动力公司提出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启动锅炉项目土方开挖回填量及机械费用清单上印章不是合同专用章是项目部的印章,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交印章管理规定是其内部文件,对内有约束力,对外不具有效力,而且被告为实施案涉工程成立了该项目部,并且下发了项目部印章,应当承担对外签署合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瓜州正德公司与被告中核动力公司双方之间就土方开挖回填等事项签订了协议书,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完成了工作任务,被告中核动力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因此被告中核动力公司应当清偿原告工程款5209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6900元,由于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中核动力公司提出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八冶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这是中核动力公司与八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中核动力公司如认为超付工程款,可以另行起诉主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常乐公司也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八冶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虽然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单位为被告八冶公司,但是结算清单上并无被告八冶公司印章,也未明确约定由被告八冶公司支付款项,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款应当由被告中核动力公司支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八冶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常乐公司、八冶公司提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被告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一、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承包协议书原件一份,拟证实原告承包被告常乐公司土方工程的事实;2.启动锅炉项目土方开挖回填量及机械费用清单一份,拟证实结算情况;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被告八冶公司的事实;4.劳务分包结算单复印件2份、2018-2019年度工资汇总表复印件一份,拟证实***系八冶公司员工;5.关于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函复印件一份、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复函复印件一份、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安全文明施工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报审表复印件3张、零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零星工作量实际费用计算表复印件2张、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拟证实常乐电厂1、2号机组项目中被告中核动力公司是分包方。经质证,被告常乐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原告所举承包协议书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是常乐公司,对承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2.启动锅炉项目土方开挖回填量及机械费用清单是由原告与中核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常乐公司不清楚,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中的购买方是被告八冶公司,开票方是原告,与承包协议上合同相对方不一致;4.认为其余证据与其公司无关。经质证,被告中核动力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承包协议书中发包方和承包人为***与李某,与中核动力公司没有关系,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提出启动锅炉项目土方开挖回填量及机械费用清单是***与李某签订,与中核动力公司无关,上面的印章是项目公章,其公司不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与其公司无关,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4.劳务分包结算单复印件、2018-2019年度工资汇总表复印件不是中核动力公司出具,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是八冶公司员工。5.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承包协议书、启动锅炉项目土方开挖回填量及机械费用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于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可以与启动锅炉项目土方开挖回填量及机械费用清单相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余证据由于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一、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瓜州县正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20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二、驳回原告瓜州县正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元,由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