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

某某与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7民初139号
原告:***,女,汉族,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县城平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诉被告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因当事人双方和解,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计1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