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

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城平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16239109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遂川宾馆八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0516068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赣08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川县的商业房产,本院依法查封、评估了上述商业房产,但上述房产因存在争议暂不便处置。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8执27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审 判 员 郑  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 勃 宇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