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财保77号
申请人:***鑫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996142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博讯运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76632497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鑫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博讯运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博讯运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