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7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晨曦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都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9140152XH。
法定代表人:马俊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彬,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市北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中山路668号(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27GHX8B。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5834428N。
法定代表人:高学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广东双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32号星汇隽庭首层20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Y5Y96Y。
法定代表人:唐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锡垣,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晨曦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北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双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4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4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上诉人河南晨曦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8.8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炎途
审 判 员 马健文
审 判 员 梁智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陈月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