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595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彬,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晨曦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都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9140152XH。
法定代表人:马俊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鹤山市北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中山路668号(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27GHX8B。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晨曦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北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27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易钊锋
人民陪审员 梁惠珍
人民陪审员 李沃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青
书 记 员 张慧颖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595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彬,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晨曦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都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9140152XH。
法定代表人:马俊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鹤山市北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中山路668号(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27GHX8B。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晨曦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北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27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易钊锋
人民陪审员 梁惠珍
人民陪审员 李沃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青
书 记 员 张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