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建筑工程公司

崇仁县建筑工程公司、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3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崇仁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中山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16276122-4。
法定代表人:章肇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明,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执行人***,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仁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上海程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峡江分公司的所有资产,申请执行人已按(2016)峡法分字第1号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方案分配标的款295013元,尚结欠380467元。现被执行人已依法拍卖处置,财产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82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