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1160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升晨,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成跃,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
被告:安徽强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553057。
法定代表人:袁先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勇,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安徽强源气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玉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