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源气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553057。
被执行人:东海县丰顺电光源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98561207G。
本院在执行安徽强源气体有限公司与东海县丰顺电光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及限高名单,案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全灿
审判员 汪国强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