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源气体有限公司

安徽强源气体有限公司、东海县丰顺电光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源气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553057。

被执行人:东海县丰顺电光源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98561207G。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东海县丰顺电光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海县丰顺电光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海县丰顺电光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12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