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1419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余姚市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开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03837925。
原告***与被告***、余姚市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