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成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成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泸西县水利局、泸西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民初63号
原告:云南成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林建材城F区13幢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实习),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泸西县水利局,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泸西县水利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泸西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办公室工程技术组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成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西县水利局、泸西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成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泸西县水利局、泸西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成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成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52元,减半收取计47526元,由原告云南成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谭延
审判员***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