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芒市睿达建筑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03民初1070号
原告:芒市睿达建筑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风平镇教学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KG8144C。
法定代表人:赵春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亚飞,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70451887K。
法定代表人:黄云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琼华,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芒市睿达建筑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芒市睿达建筑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芒市睿达建筑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芒市睿达建筑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1元,依法减半收取3265.5元,由原告芒市睿达建筑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赵仕芳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司从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