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友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329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70451887K。
住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花园3幢8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友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79988837X3。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住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彝寨1号地C区9栋3号。
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友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3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云南友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460.30元及拖欠工程款期间占用资金利息48143.8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639.00元由云南友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9243.10元,应收执行费423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无余额;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依法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现分批抵押于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及昆明市官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甲支行,暂时不能处置。本院执行员已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和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