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方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3财保96号 申请人:云南方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沾益区白水镇凤翔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P9U9E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西关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217332196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方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方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该系统能够查询被申请人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163160元。申请人承诺对查询反馈结果中账户余额无满足余额下限的,法院提交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结果后满十日直接作保全完毕处理;对查询反馈结果中账户余额有满足保全限额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经通知申请人补缴保全费,逾期补缴的,视为申请人放弃保全财产权利,由法院直接裁定解除已冻结的保全账户,作保全完毕处理(撤回保全申请结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1631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