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诉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3008号
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铺村。
经营者:***,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白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西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罗渡村大力湾。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董溪村第八村民小组。
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