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明环境(浙江)有限公司

城明环境(浙江)有限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105号 原告:城明环境(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5幢12层1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84719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太河南路1111号G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155512X0。 负责人:***。 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84238。 法定代表人:***。 在审理原告城明环境(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明环境(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城明环境(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