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105号
原告:城明环境(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5幢12层1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84719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太河南路1111号G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155512X0。
负责人:***。
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84238。
法定代表人:***。
在审理原告城明环境(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明环境(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城明环境(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