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洁之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太仆寺旗深能北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7民初808号
原告: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4-1122。
法定代表人:辛海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杰,系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系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深能北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依据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旗宝昌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街(宝昌南高速收费口以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郑凯,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旗深能北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6元(原告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已预交),由原告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扈艳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新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