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达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达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617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淮安达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安市淮阴区水利工程队),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鑫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达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达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达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为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