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金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382执1336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黑0382民初3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欠款17724元,案件受理费11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给付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2000元,余款及受理费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放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黑0382民初336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6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黑0382民初336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