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金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民终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裴德镇牡丹江分局农大新址。
法定代表人:秦希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场部综合楼**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场部综合楼**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宁安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常青,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韩加军,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现住黑龙江省/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加力(系韩加军哥哥),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建筑公司经理(现内退),现,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农场中心街**楼4门市/div>
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原审被告韩加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9)黑8109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起诉请求解除《2011年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并要求原审被告给付房屋赔偿款等各项费用,一审判决判项中仅对赔偿问题作出判决,对《2011年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是否解除未作出判决。同时《2011年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甲方处由韩加军签名并捺印,为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应对韩加军与兴达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9)黑8109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吉凤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苏 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