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金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共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委员会党校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黑8109民督541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牡丹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中共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委员会党校。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兴达公司称,2015年,兴达公司与中共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牡丹江管理局党校)签订《2015牡丹江管理局党校暖气改造工程协议书》,约定兴达公司为牡丹江管理局党校施工2015年暖气改造工程,暖气改造面积6200平方米,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以竣工图及实际发生工程量、材料价格确认单、会议纪要等计算为依据,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结果为准。兴达公司依约完成了该工程,经审核确定工程款为292026.97元,牡丹江管理局党校于2015年12月给付200000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92026.97元未给付。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牡丹江管理局党校给付拖欠兴达公司的工程款92026.97元及利息损失26852元(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共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委员会党校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工程款92026.97元及利息损失26852元(以92026.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止),合计118878.97元。 申请费893元,由被申请人中共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委员会党校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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