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傲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939号

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

法定代表人:孙延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780068926。

法定代表人:朱正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384.38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384.38元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建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金敏

书 记 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