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9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
法定代表人:孙延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780068926。
法定代表人:朱正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皖1102民初9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384.3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1年3月17日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欠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384.3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建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金敏
书 记 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