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939号之一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
法定代表人:孙延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780068926。
法定代表人:朱正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被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保全费1832元,合计4452元,由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建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金敏
书 记 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