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傲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3403号

原告:***,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780068926,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方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