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3403号
原告:***,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780068926,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方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