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2797号
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经济开发区兰花路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欣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120号。
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与被告欣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