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立诚信建筑工程处、太原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8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村民,住湖北省随州市。
被执行人太原立诚信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镇城。
被执行人太原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1号1幢902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立诚信建筑工程处、太原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2013)尖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80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车辆、网络银行。查询结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执行中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院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员  张军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