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8民初241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忻州市。
委托代理人:常凌云,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立诚信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芮城村南戒毒所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乔引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元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原立诚信建筑工程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荣俏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