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6631号
原告:泰兴市滨江卫生院,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学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泰花园S1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田慧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兴市滨江卫生院与被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泰兴市滨江卫生院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滨江卫生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滨江卫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35元,减半收取计9817.5元,由原告泰兴市滨江卫生院负担(已缴)。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邱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