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泰县福兴石材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942号
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652651886,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泰花园S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田慧兵,执行董事。
被告:长泰县福兴石材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46371115T,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开发区欲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奇文。
第三人:泰州信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T53QJ17,住所地泰州医药离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野徐中路90号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钱。
第三人:宜兴市环美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5B1097,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钱来民。
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田公司)与被告长泰县福兴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第三人泰州信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康公司)、第三人宜兴市环美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
海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以第三人信康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的《泰州学院二期(一标段)幕墙项目-石材采购合同》;2.第三人环美公司返还原告预付款5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工期延误损失暂计100元;4.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将货物搬离现场;5.被告支付场地占用、保管费暂计1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以第三人信康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泰州学院二期(一标段)幕墙项目-石材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承建的泰州学院二期建设项目供应石材;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计划后10日内将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2021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支付预付款伍万元至第三人环美公司。2021年8月27日,原告向环美公司支付了伍万元。后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发出下料单。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供货,且所供石材存在严重色差及质量问题。原告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被告,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未能处理色差严重的问题,现场石林未符合监理要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康公司与长泰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石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争议解决的条款是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双方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既不是海田公司的住所地,也不是长泰公司的住所地,信康公司是石材采购合同一方,但海田公司起诉时又将其身份立为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信康公司与长泰公司的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被告长泰公司的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