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2737号
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泰花园S1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田慧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旭东、王玉柳,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美好上郡35幢甲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殷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永福,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乐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玲,人民陪审员殷伯锦、董杰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461元,超出部分3436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