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5民初51号
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泰花园S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652651886。
法定代表人:田慧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柳,北京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北京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泰县福兴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欧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46371115T。
法定代表人:张奇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笑笑,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州信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野徐中路90号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T53QJ17。
法定代表人:段晓军,董事长。
第三人:宜兴市环美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5B1097。
法定代表人:钱来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县福兴石材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信康建设有限公司、宜兴市环美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3元,减半收取计2901.5元,由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