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636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
被告:***,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
被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慧兵。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小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姣